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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启元与肖祥宏、张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元,肖祥宏,张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16-5号申请执行人张启元。被执行人肖祥宏。被执行人张晋。本院在执行张启元与肖祥宏、张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张启元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万元。经查,肖祥宏、张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张启元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肖祥宏、张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启元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金龙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