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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88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鑫长虹饭店、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宏,蒲城县鑫长虹饭店,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888-1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街道办事处洞耳村*组**号。被执行人蒲城县鑫长虹饭店,经营场所:蒲城县云麾路南段。负责人李明,蒲城县鑫长虹饭店。被执行人王辉,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华宇紫荆城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王宏申请执行蒲城县鑫长虹饭店、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宏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蒲城县鑫长虹饭店、王辉应履行案款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执行费500元,以上共计4596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辉之妻梁敏自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由其支付案款2000元后,下余案款双方按约定期限分期给付。若不能按约定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洲代

审判员 屈晓军代

审判员 何汉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