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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20号

鲁思与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思,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20号

原告:鲁思。

被告: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昌玉。

原告鲁思诉被告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思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思负担,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李志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虞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