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20号
原告:鲁思。
被告: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昌玉。
原告鲁思诉被告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思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思负担,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李志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虞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