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王文彬,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裴振安、赵春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立杰,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彬诉被告曹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彬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王文彬负担。
审判员 韩立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红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