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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执字第223—1号

梁建松与洛阳市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建松,洛阳市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梁建松。被执行人洛阳市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亚威金港商务中心6层606室。申请执行人梁建松与被执行人洛阳市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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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