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梁建松。被执行人洛阳市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亚威金港商务中心6层606室。申请执行人梁建松与被执行人洛阳市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杏劳人仲裁字(2014)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杏执字第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 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