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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51号

张兴容申请执行范成金、胡昌云、宜宾市南溪区天马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兴容,范成金,胡昌云,宜宾市南溪区天马制衣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容,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成金,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昌云,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天马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张兴容申请执行范成金、胡昌云、宜宾市南溪区天马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3)南溪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