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官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奋飞与何亚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官民初字第83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李亚林。被告何某。原告周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理由: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后,发现被告脾气孤僻,且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和不尊重;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下半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缺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1、结婚时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广东省化州市官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婚生子女情况:婚生生子周某乙(1999年3月13日出生)、婚生女周某丁(2001年2月6日出生)、婚生子周某丙(2003年8月9日出生);3、共同财产情况:原告未提供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4、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原告未提供共同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育有二子一女,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告与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存在磕磕碰碰是难免的,双方之间的感情问题可以通过沟通弥合,婚姻来之不易,且婚生三个孩子尚在求学,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都应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履行好自身作为丈夫、妻子、父母亲的责任,共同经营好这段婚姻,为自己、孩子创造幸福、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不能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原、被告的婚生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等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伟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