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81-2号
申请执行人:祖爱萍,女,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被执行人:朱晓陆,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朱晓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晓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晓陆以其配偶支爱兰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55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桂春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