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凭执字第81号

凭祥市喜相逢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鹏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5-03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凭祥市喜相逢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鹏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喜相逢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大路346号。被执行人黄鹏晔,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凭祥市喜相逢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黄鹏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凭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黄鹏晔应支付申请人凭祥市喜相逢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款183000.0元,承担执行费264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鹏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及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及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师

审判员  庞 强

审判员  何 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仕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