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1533号

原告中牟县万珠红水果制品厂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单小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中牟县万珠红水果制品厂,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单小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中牟县万珠红水果制品厂。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被告单小雷,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万珠红水果制品厂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单小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苏宝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牟县万珠红水果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中牟县万珠红水果制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冉满仓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