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1969号

曹彩霞申请执行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彩霞,张东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69号申请执行人曹彩霞,女,汉族,39岁。被执行人张东海,男,汉族,39岁。申请执行人曹彩霞与被执行人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4)东执字第1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东海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东海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