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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三终字第00572号

胡锡建与胡立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蒲文元,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终字第00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文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德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郁,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蒲文元与被上诉人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前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宣判后,蒲文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文元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蒲文元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文元撤回上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闻 宁

审判员 王有林

审判员 宋敏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