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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040号

方合与姚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合,姚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40号

原告:方合,农民。

被告:姚宝华,农民。

原告方合诉被告姚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方合负担。

审 判 长  徐俊荣

审 判 员  司伟伟

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