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40号
原告:方合,农民。
被告:姚宝华,农民。
原告方合诉被告姚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方合负担。
审 判 长 徐俊荣
审 判 员 司伟伟
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