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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58-1号

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与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58-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代表人廖亮,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衍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代表人林朝军,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无银行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王兴林

审 判 员 任细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