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485号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井雨,系该公司大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门天宝。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与门天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民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审 判 员 鲁志生
代理
审判员 王明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