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x亮与衡水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亮,衡水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郭x亮,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前磨头镇南花盆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衡水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州市高古庄镇。法定代表人:李x武,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x良与衡水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不能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深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