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x亮与衡水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亮,衡水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郭x亮,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前磨头镇南花盆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衡水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州市高古庄镇。法定代表人:李x武,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x良与衡水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不能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深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