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16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美玲与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玲,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6599号申请人赵美玲,女,1990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2号楼1107号。法定代表人赵凯。申请人赵美玲与被执行人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9145号裁决书,裁决”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美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期间的工资二万三千七百七十元一角一分;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美玲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四千七百三十元八角四分”。裁决生效后,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赵美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914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赵美玲发现被执行人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网通(北京)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璐代理审判员 李潇潇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