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津执字第1065号

张燕申请执行成都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燕,成都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065号申请人张燕。被执行人成都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刚。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张燕申请执行成都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依据为新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674号,执行标的为6900元,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其厂房设备进行查封。因成都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9月16日被新津县公安局立案侦察(新公经侦立字(2015)11458号),其公司全部财产已被新津县公安局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成都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刚已潜逃外地,无法联系。执行中,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决定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线索或执行条件成就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1065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沙声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