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352号
原告:林卿。
被告:陈峰。
被告:武汉永兴华大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卿诉被告陈峰、武汉永兴华大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卿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卿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卿负担。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