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红阳,司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路100号。代表人吕晓武,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蔡红阳为与被上诉人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武穴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须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理,上诉人蔡红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锋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方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