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129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新星航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杭湖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市新星航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铜陵杭湖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赵文娟,周长胜,骆赞英,骆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1294-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陵市新星航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周长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杭湖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骆赞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骆素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文娟,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周长胜。被执行人:骆赞英。被执行人:骆素珍。关于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新星航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存款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