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882号原告杨建波。被告于进法。被告王培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波与被告于进法、王培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