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6959号

林强诉上海大方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959号原告林强诉被告上海大方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

一、被告上海大方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2月21日前归还原告林强借款人民币515,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2013年12月21日前支付原告。届期,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林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大方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之前按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企业已停业,法定代表人钟妙德因涉及刑事犯罪,现被关押。另外,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多起,负债巨大,名下房产被本院及公安机关查封,目前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23日,本院将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查证结果表示确认,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关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