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26号原告王德水。被告李小明。被告邱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水诉被告李小明、邱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邱美芳所有的鲁V×××××号(套牌,实际车牌号为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邱美芳所有的鲁V×××××号(套牌,实际车牌号为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