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年西行初字第00999号原告牛凤英,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委托代理人倪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凤英认为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本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3)西行初字第286号),认定“2012年2月2日,李艳萍向市规委提出房屋翻建申请,申请翻建幢1(瓦1)、幢2(砼2)、幢3(瓦3)、幢4(瓦4),后修改申请内容为幢1(瓦1)、幢3(瓦3)、幢4(瓦4)”。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牛凤英请求确认市规划委受理案外人北京市西城区某某胡同某某院X号房申报规划许可申请的行为违法,在市规划委否认受理案外人关于上述X号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情况下,牛凤英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市规划委受理了案外人对上述X号房提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牛凤英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起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牛凤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学伟
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银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