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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142号

崔丽光与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丽光,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142号原告崔丽光,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本科文化,现住沙河市。被告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炎,该公司总经理。企业代码67469467-8。住所地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张立豪,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光与被告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利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柳静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