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尹显淑,女,生于1945年1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黎英,宜宾市南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邓涛,男,生于1977年2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邓方会,女,生于1964年7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邓方英,女,生于1966年9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邓方秀,女,生于1971年11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邓方红,女,生于1974年8月2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尹显淑申请执行邓涛、邓方会、邓方英、邓方秀、邓方红赡养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4)南溪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