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王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东与张卫东、王二鸿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张卫东,王二鸿,王志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张东。委托代理人胡廷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卫东。被告王二鸿。被告王志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诉被告张卫东、王二鸿、王志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志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广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撤回对被告王志广的起诉,原告张东诉被告张卫东、王二鸿追偿权纠纷一案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