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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4297号

李成文与黄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297号原告李成文。被告黄清海。

原告李成文诉被告黄清海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向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