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297号原告李成文。被告黄清海。
原告李成文诉被告黄清海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向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蒋俊杰 来自
李成文与黄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297号原告李成文。被告黄清海。
原告李成文诉被告黄清海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向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