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林某某、苏某某、陈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苏**,陈*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20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苏**,女。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衡阳村。原审被告人陈*,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岳大厦二号楼2501房。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林**、苏**、陈*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三、被告人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四、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五、追缴的赃款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作案工具手机(1280型诺基亚)一部、手提电脑(型号13470e联想牌)一台、组装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