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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188号

高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蔡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被执行人蔡某,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向本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某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哲

审判员 胡海军

审判员 熊化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林林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