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200号罪犯王江全,男,汉族,1966年1月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2000)沪二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江全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3月20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九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5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09年04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江全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江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江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江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江全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