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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高建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233号原告高建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负责人:韩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平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