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剑波诉被告石狮市恒达船运有限公司、抚州市海鹰船务有限公司、李金迈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波,石狮市恒达船运有限公司,抚州市海鹰船务有限公司,李金迈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263号原告陈剑波,住广东省湛江市。委托代理人刘爱军,福建扬和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辉玲,福建扬和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恒达船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渔村城内路13号。法定代表人郭芳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龙,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怀,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州市海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周学岭56号。法定代表人夏小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毛仁,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迈,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郭��其,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陈剑波与被告石狮市恒达船运有限公司、抚州市海鹰船务有限公司、李金迈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剑波为“冠鑫508”轮船员,因船员工资被拖欠而提起诉讼。因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257号案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263号案件并入(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25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陈 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