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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2378号

楼军仙、吴旭东等与浙江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楼军仙,吴旭东,浙江省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378号

原告:楼军仙,女,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原告:吴旭东,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浙江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塘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东胜。

委托代理人:叶余、王正华,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军仙、吴旭东诉被告浙江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军仙、吴旭东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楼军仙、吴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军仙、吴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楼军仙、吴旭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水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周伴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