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378号
原告:楼军仙,女,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原告:吴旭东,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浙江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塘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东胜。
委托代理人:叶余、王正华,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军仙、吴旭东诉被告浙江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军仙、吴旭东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楼军仙、吴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军仙、吴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楼军仙、吴旭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水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周伴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