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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汉执字第00070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兆英,丁英春,邢维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汉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崔兆英被执行人丁英春被执行人邢维娟崔兆英申请执行丁英春、邢维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兆英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么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