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松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552号罪犯唐松,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南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5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责令上诉人退出因盗窃、破坏公用电力设施所造成的损失退赔给被害单位和被害人。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3)南刑执字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松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2月因从事特殊工种劳动的罪犯不认真履职被扣2分;2015年4月因生产劳动中出现问题不如实报告被扣2分;2015年6月因不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被扣1分,共扣3次分,累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23.8分。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缴纳罚金1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