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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75-1号

王仁连与盛德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仁连,盛德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75-1号申请执行人王仁连(又名王仁莲),务农。被执行人盛德介。申请执行人王仁连与被执行人盛德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仁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并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民事调解书约定,偿还王仁连本金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延期6个月履行”的和解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意思自治,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执行结案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王仁连与被执行人盛德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75号执行一案结案。

二、被执行人盛德介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仁连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丁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辜忠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