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开民保字第29号

张乃倩、东营宏鸣车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乃倩,东营宏鸣车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保字第29号

申请人:张乃倩,女,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代理人谷艳超,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东营宏鸣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盖俊山,总经理。

申请人张乃倩与被申请人东营宏鸣车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宏鸣车桥有限公司土地编号为xxxx的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300万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承保的300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乃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宏鸣车桥有限公司土地一宗(土地编号:xxxx。查封期限3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张乃倩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张乃倩自行承担责任。申请人张乃倩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