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辛村人,现住县城康乐园小区。被执行人连某某,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彭庄村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彭庄村人,与被执行人连晋杰系夫妻关系。杨某某与连某某、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连某某、董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某某、董某某的银行存款386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政民
审判员 成志萍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