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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保字第00663号

郑存武、唐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存武,唐勇,侯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保字第00663号申请人郑存武,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申请人唐勇,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侯燕,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存武与被申请人唐勇、侯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存武同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存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勇、侯燕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