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保字第00663号申请人郑存武,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申请人唐勇,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侯燕,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存武与被申请人唐勇、侯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存武同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存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勇、侯燕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