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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执字第0031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九顺有机肥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九顺有机肥业有限公司,严资刚,邹腊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长征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88081963-8。诉讼代表人张名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卫,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代理权限为送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与执行法官联系该执行案中的相关事宜、代签代收执行中的各类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倒店工业园小区。法定代表人严资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九顺有机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倒店乡创业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06610954-3。法定代表人郝望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严资刚,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陆市,被执行人邹腊梅(系严资刚之妻),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安陆市一中职工,住安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九顺有机肥业有限公司、严资刚、邹腊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九顺有机肥业有限公司、严资刚、邹腊梅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给付欠款本金114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963.33元和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1%计算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200元、执行申请费788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九顺有机肥业有限公司除已抵押的财产外,四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鹤龄

审 判 员  杨 巍

代理

审判员  陆玉鹏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聂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