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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87号

01287号 原告何明诉被告李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明,李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何明,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告李爱华,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本案在审理原告何明诉被告李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明承担。

审判长  熊龙泉

审判员  晏大欣

审判员  衡 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