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何明,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告李爱华,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本案在审理原告何明诉被告李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明承担。
审判长 熊龙泉
审判员 晏大欣
审判员 衡 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