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执字第01000号罪犯闻杰,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闻杰犯聚众斗殴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程其勇出庭履行职务,阜阳市九龙监狱民警吴青键出庭支持提请减刑建议,罪犯闻杰及证人王德民、王金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书证,认为罪犯闻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建议对其立功予以确认并减去余刑。罪犯闻杰当庭提出,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立功;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请求本院对其减去余刑。出庭检察员认为,闻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闻杰又系累犯,依据相关规定,应在所获功奖对应的刑期内予以扣减。建议本院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闻杰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获得表扬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执行机关提请确认闻杰具有立功表现的建议,经查,闻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来源不清,认定其有立功表现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罪犯闻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其系累犯,又犯有数罪,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刑期,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闻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廷华
审 判 员 牛鸿雁
代理
审判员 韩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