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184号罪犯杨成军,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洛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2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杨成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杨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成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成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