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孙景昉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秀梅,孙景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姚秀梅,女,1981年11月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孙景昉,男,1980年9月生,住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姚秀梅与被执行人孙景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秀梅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我院在银行等部门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情况,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