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廖黄凡与张伟春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黄凡,张伟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黄凡。委托代理人:廖逸,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雅慧,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春。委托代理人:曾祥寅,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黄凡与上诉人张伟春离婚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依据不足,为均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一审受理费负担情况,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处理;二审廖黄凡预交的受理费10466元及张伟春预交的受理费10466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立辉审 判 员 李雁羽代理审判员 林瑞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佩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