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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廖黄凡与张伟春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黄凡,张伟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黄凡。委托代理人:廖逸,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雅慧,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春。委托代理人:曾祥寅,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黄凡与上诉人张伟春离婚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依据不足,为均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一审受理费负担情况,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处理;二审廖黄凡预交的受理费10466元及张伟春预交的受理费10466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立辉审 判 员  李雁羽代理审判员  林瑞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佩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