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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北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广峰与张志利、张志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峰,张志利,张志禄,张志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北民初字第485号原告高广峰,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张志利,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张志禄,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张志顺,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峰与被告张志利、张志禄、张志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玉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舒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