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丽华、叶桂平等与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华,叶桂平,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峻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陈丽华。原告叶桂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光荣,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琼,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晓群。委托代理人邓家志,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毓,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周峻。原告陈丽华、叶桂平诉被告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升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周峻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华、叶桂平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华、叶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升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荣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