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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852号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昆山路2857号。法定代表人孙延群。被执行人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大街2908号。法定代表人孙秀坤。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940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春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春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_x000B_

审 判 员 鲁志生_x000B_

代理

审判员 王    明    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国    钊 百度搜索“”